《中国兽药典》2000年版
http://www.aweb.com.cn 2005年12月01日 16:31 农博网
根据《兽药管理条例》和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》的规定,现颁布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典》2000年版(以下简称《中国兽药典》2000年版),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:
一、《中国兽药典》2000年版自2001年7月1日起执行(以下称执行之日)。自执行之日起,与《中国兽药典》2000年版同品种的原兽药国家标准、农业部兽药专业标准、地方兽药标准停止执行。2001年7月1日前生产的兽药,可仍按原标准进行检验。
二、《中国兽药典》2000年版未收载,但原《中国兽药典》1990年版收载的标准,在我部作出明确规定前,仍属国家标准,暂按原标准执行。
三、自执行之日起,凡生产《中国兽药典》2000年版收载的品种,其新印制的兽药产品标签及说明书必须注明《中国兽药典》2000年版规定的兽药通用名称。对于已作修订的原国家、专业、地方兽药标准名称,可附注作为曾用名过渡使用。执行之日前印制的兽药标签、说明书可使用至2001年底。
四、《中国兽药典》2000年版收载品种的有效期按规定执行(见附件)。
五、《中国兽药典》2000年版收载品种中末制定休药期的,按照农业部公布的休药期规定执行。
六、《中国兽药典》2000年版实施期间,各执行单位不得自行改动标准。凡需改动的,必须由省级兽药管理部门初审后,经中国兽药典委员会复审,报农业部批准。
七、各地兽药管理、兽药监察部门要广泛开展《中国兽药典》2000年版执行情况的调查工作,支持兽药生产科研单位提出科学合理的标准修订意见,并及时将标准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上报我部及中国兽药典委员会。
(文章来源:农业部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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